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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債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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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債務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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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抵押合同糾紛

你好!能的,關於《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款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因此,登記是抵押權設立的前提,未經登記,抵押權不成立,抵押權登記後,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依法行使抵押權。
《房屋登記辦法》第四十二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很顯然,我國對不動產物權採用的是登記生效方式。只有登記才能說明抵押權生效,本案中因為甲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房屋產權抵押登記手續,屬於違約,所以丙方不承擔甲方違約造成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