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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的 | 可以用保證嗎

債務債權 閱讀(5.87K)
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的 可以用保證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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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的追償權是指什麼,可要求主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嗎

一、保證人的追償權是指什麼保證人的追償權指的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由此可以看出,保證人的追償權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其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必須是保證人已經對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2、必須使主債務人保證而對債權人免責;3、必須是保證人沒有贈與的意思。追償權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對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請求權,是基於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事實以及法律規定產生的,屬於新成立的權利。在實際生活中,常發生債權人、主債務人、保證人三方簽訂協議或者債權人與保證人雙方簽訂保證協議,對保證人追償權的相關事項進行約定。我們認為,約定的追償權屬於債權轉讓的性質,不是法律規定的真正意義上的追償權,應適用債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另外,在保證合同中,債權人是基於對保證人的特殊信任而與保證人達成的保證協議。未經債權人同意,保證人不能隨意將自己承擔的保證責任的一部或全部轉讓給第三方,債務人也不能在未經債權人同意而擅自變更保證人、擔保金額、擔保期限及擔保責任範圍等。可見,保證人的責任有很強的法律身份性,我們認為,保證人的追償權也是一項專屬權。二、可要求主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嗎我國《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同時,又反過來要求債務人對自己(擔保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可稱為擔保之擔保,即是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其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因此,保證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時,可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的規定有利於避免或減少保證人追償權實現的風險,以保障其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但反擔保在實踐中實用性不強,只有在債權人要求特定的保證人提供保證,而特定的保證人要求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形下才可能適用,一般情況下提供反擔保的擔保人可直接對債權人提供擔保,無需反擔保。而且,在反擔保方式為保證的情況下,仍涉及到提供反保證的保證人追償權實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