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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遲延履行利息損失的計算問題

債務債權 閱讀(3.26W)

遲延履行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遲延履行利息就是指因遲延履行而需要支付的利息。那麼遲延支付利息要怎麼計算呢?本文帶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淺析遲延履行利息損失的計算問題

在民商事案件中,一方遲延履行時,對方有權主張遲延履行的利息損失。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已經約定了利息損失的計算標準,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即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該等利息損失約定標準可以直接適用。

但民商事活動中,當事人很少在合同中約定利息損失的計算方法。這時,我們要根據民商事活動的性質,看是否能夠直接套用目前已有利息損失計算的規定。筆者首先歸納一下目前已有的利息損失計算方法的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援,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第十八條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帶來的有關遲延履行利息損失的計算問題的內容,希望對您瞭解延遲支付利息的知識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