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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院關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若干問題的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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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若干問題的覆函

深圳市法院關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若干問題的覆函

(2008)深中法執請字第9號)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判決確定標的幣種為美元在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如何適用利率等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對判項中的“還款日”應如何理解的問題,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即(1998)深南法民初字第2-044號民事判決書令被告曾福梅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3.5萬美元及利息(按年利率4.5%從1991年12月24日起計至還款日止)之“還款日”應理解為“應還款日”。即按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利率計算至其所指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止,此後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的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關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執行標的金額是否包括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的問題,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即按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利率計算利息(計算至其所指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再加上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本金構成執行標的金額,不包括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訴訟費用。

三、關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標的幣種為美元在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時如何適用利率的問題,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意見,即在目前中國人民銀行無個人外匯貸款利率公佈的情況下,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參照償還時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公佈的同期外幣儲蓄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並加倍支付。

四、關於再審中止執行及依職權裁定中止執行期間應否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問題,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即因再審中止執行及依職權裁定中止執行,並未改變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狀態,被執行人依法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