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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書未約定遲延履行利息 | 執行時可否要求加倍計算利息

個人債務 閱讀(3.15W)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基礎上再增加1倍。可見,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用於金錢債務的執行,被執行人承擔遲延履行責任的起算時間為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而非法院執行通知書中指定被執行人履行的期間屆滿之日起,因此,即使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內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義務,但超過了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申請執行人仍有權要求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民事調解書未約定遲延履行利息,執行時可否要求加倍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