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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遲延履行利息問題

債務債權 閱讀(2.87W)

遲延履行利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因此而需要多支付的利息。那麼遲延履行利息應該怎麼算呢?本文帶來對遲延履行利息問題的淺析,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淺析遲延履行利息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這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遲延履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執行的基本法律規定。執行實踐中,經常出現對這兩種執行措施理解和認識不一,難以把握的情況。限於篇幅,本文僅就遲延履行利息的有關問題作粗淺探討。

一、關於遲延履行利息的適用問題

從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的規定可以看到,遲延履行利息是指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所應加倍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它的適用在執行實踐中具有以下特點:

1、生效的法律文書未確定遲延履行責任。

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中的規定,是執行程式特有的執行措施。審判文書和其他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應無權作出遲延履行責任的確定,除非法律文書作出遲延履行責任的確定是基於當事人的合意,如民事調解書。當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未確定遲延履行責任時,對被執行人未按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人民法院除應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給付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應強制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這凸現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的立法目的,即加重被執行人的責任,促使其儘快履行義務。當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已確定遲延履行責任應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對此,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從公平角度來看,執行依據法律文書已預先確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責任,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是不能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的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理由是,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執行人的義務是給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同時,對其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要在原有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對人民法院而言,是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中的執行措施;對申請執行人而言,是對申請執行人的民事補償;對被執行人而言,是一種帶有懲罰性的民事責任。那麼,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給付金錢的義務包括遲延履行責任,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強制被執行人承擔遲延履行責任,顯然,被執行人基於一個遲延行為而承擔兩次民事責任,是顯失公平的。

2、申請執行人提出明確的請求。

民事執行程式是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就是說,民事執行是民事訴訟的組成部分。那麼,民事訴訟法總則的法條規定應對執行程式的有關規定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關於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規定,其中,被執行人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對申請執行人的補償,申請執行人對此享有民事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總則第13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當申請執行人沒有提出責令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請求,視為其放棄該項權利,人民法院不能對被執行人採取遲延履行利息的執行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採取遲延履行利息的執行,應基於申請執行人的請求。當然,申請執行人對此項權利的請求,應當在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權執行完畢前提起,即案件裁定終結前提起。

以上就是由本站小編帶來的有關遲延履行利息問題的內容,希望對您瞭解遲延履行利息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