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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關於計付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若干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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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0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計付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若干問題的解答》,本站小編整理了解答全文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詳細資訊。

北京高院關於計付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若干問題的解答

於計付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若干問題的解答

為統一執行工作的司法尺度,規範執行行為,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就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計付中的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1、計付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應當遵循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屬於申請執行人的民事權利,其有權予以處分。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的計付,依法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適用本解答的相關意見。

2、如何確定計付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的起算日?

答: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執行依據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執行依據未指定履行期間的,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執行依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計算。執行依據確定分期履行義務的,對每一期的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分別予以計算。

3、如何確定計付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的截止日?

答:執行過程中,若執行的財產為貨幣類財產,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截至案款到達執行法院賬戶之日,但因可歸責於被執行人的原因而未發還案款的除外;若執行的財產為非貨幣類財產,需對該財產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截至拍賣、變賣裁定送達買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債裁定送達申請執行人之日。

執行中需要進行案款分配的,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截至分配方案確定之日。分配方案確定之日,以分配方案最終核准人的核準時間為準。

計算遲延履行金截至行為義務履行完畢之日。

4、執行依據生效後、申請執行前,被執行人主動要求履行執行依據所確定的給付義務而申請執行人拒絕受領的,如何確定計付遲延履行利息的截止日?

答:執行依據生效後、申請執行前,被執行人主動要求履行執行依據確定的給付義務並作出實際履行行為,有證據表明申請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截至被執行人作出實際履行行為之日。

5、訴訟前、訴訟中已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執行依據生效後如何計算遲延履行利息?

答:訴訟前、訴訟中已足額保全財產,執行依據生效後未申請執行的,若被保全的為貨幣類財產,不計算遲延履行利息。若被保全的為非貨幣類財產,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截至拍賣、變賣裁定送達買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債裁定送達申請執行人之日;被執行人在判決生效後向申請執行人表示願以被保全的財產履行債務並催促申請執行人及時申請執行,申請執行人不及時申請執行的,自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作出催促申請執行的意思表示之日至申請執行之日,不計算遲延履行利息。

訴訟前、訴訟中已保全財產但未足額,執行依據生效後未申請執行的,對已保全財產的債務部分,參照上述意見計算遲延履行利息。

6、哪些情形下可以扣除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的計付期間?

答:非因可歸責於被執行人的原因而暫緩執行或中止執行的,暫緩執行或中止執行期間不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因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導致恢復執行的,和解協議履行期間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被執行財產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遲延支付拍賣價款但法院未決定重新拍賣的,該遲延支付拍賣價款期間的遲延履行利息由買受人承擔。

被執行人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被駁回的,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案件的審查期間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7、如何確定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

答: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包括執行依據確定的主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罰息、滯納金)。對於案件受理費、申請保全費、評估費、鑑定費、公告費、仲裁費等因訴訟或仲裁所支出的費用,執行依據的主文未確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不計算遲延履行利息;執行依據的主文確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計算遲延履行利息。

執行依據確定的為外幣給付義務,執行時以人民幣給付的,遲延履行利息的基數以被執行人實際履行義務之日該種外幣的匯率兌換為人民幣的金額計算。

8、如何確定計算遲延履行利息的利率?

答:被執行人遲延履行執行依據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雙倍計算遲延履行利息。

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所依據的利率檔次,按照遲延履行期間的長短與對應的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檔次確定。遲延履行期間,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發生變化的,根據該利率的變化分段計算遲延履行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逾1年的,每整年的遲延履行利息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年利率計算,剩餘期間的遲延履行利息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日利率計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計算。

9、執行案款不足的,如何確定本金、遲延履行利息及因訴訟或仲裁所支出費用的清償順序?

答:執行案款不足的,應當先行扣除案件受理費、申請保全費、申請執行費、評估費、鑑定費、公告費、仲裁費等因訴訟或仲裁所支出的費用,剩餘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規定的本息並還原則辦理。

10、能否要求執行擔保人或被變更、追加後的被執行人承擔給付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的義務?

答:案外人在執行過程中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若無特別約定的,擔保責任的範圍包括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的,被變更或追加後的被執行人承受原被執行人給付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的義務,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11、應當通過什麼程式來確定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

答:申請執行人主張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的,應當由其提供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的方法及結果,被執行人對此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經協商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一致的,經執行實施機構審查確認後即可認定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的數額。當事人對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的計算無法達成一致的,由執行實施機構作出書面決定。

12、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如何確定?

答:被執行人遲延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的,應當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的損失。申請執行人提出有損失並要求雙倍補償其損失的,其在主張遲延履行金時應當列明所受損失的具體數額,並提供相應證據。

被執行人遲延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未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或者申請執行人未主張有損失的,應當綜合遲延履行的原因、遲延履行期間的長短、遲延履行給申請執行人造成的影響等因素酌定遲延履行金的數額。

13、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立案時或執行過程中未明確表示放棄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的,執行標的額是否包括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

答: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立案時或執行過程中未明確表示放棄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的,執行標的額包括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執行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可能要承擔的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數額,對相應價值的被執行人財產採取控制性措施。

14、債權人能否就支付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單獨申請執行?

答:執行依據生效後申請執行前,債務人已自動履行完畢執行依據確定的主債務,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未支付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而就此單獨申請執行的,執行法院應予受理。

執行案件實體性結案後(即執行依據確定的債權債務消滅),但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未執行或未全部執行,申請執行人認可結案,其再就計付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單獨申請執行的,執行法院不予受理;申請執行人未認可結案,其就計付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主張繼續執行的,執行法院應予執行。

15、執行財產刑案件、行政非訴案件,是否計付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答:執行財產刑案件、行政非訴案件,不計付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16、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當事人承擔了該協議約定的民事責任後,是否還要承擔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十九條的規定,調解協議約定了一方不履行該協議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且不履行該協議的當事人已承擔了該民事責任,對方當事人又要求其給付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的,執行法院不予支援。

17、當事人就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提出異議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當事人對執行法院就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的計算作出的書面決定提出異議,執行審查機構經審查發現遲延履行利息、遲延履行金的計算確有錯誤的,可以交由執行實施機構自行糾正,也可以裁定撤銷該執行行為,由執行實施機構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