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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如何申請無能力償還債務

債務債權 閱讀(1.37W)
債務人如何申請無能力償還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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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無能力償還債務

債務人無能力償還債務可參考:

1、法院在執行程式中,對於無能力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無法採取執行措施。

    2、對確實無能力履行(包括部分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法院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待發現被執行人有能力時,再恢復執行。如果確定被執行人今後也不會有履行能力的,法院會終結執行,執行案件宣告結束。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