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該怎樣辦?

債務債權 閱讀(2.36W)

(一)借款人無力償還之中的暫時無力償還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該怎樣辦?

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借款人無力償還,另一種是借款人有能力而拒不償還。

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借款人無力償還還是必須償還借款。

因此,借款人無力償還如果屬於暫時無力償還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借款人分期償還。

(二)借款人無力償還之中的永久無力償還

如果借款人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借款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私人之間的借款要慎重。借款給別人,必須瞭解對方的資信情況,就是親朋好友之間的互通有無、如果數額較大的話,除立借據外,也要儘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擔保或以一定財產作抵押,這樣就可減少風險。

若借款人資不抵債,債權人更應該及時訴訟,原因如下:

1、避免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2、通過司法程式,首先查封債務人財產,儘可能保障在能夠在普通債權人(沒有抵押權的借款人)清償財產時,可以獲得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