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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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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17年12月11日印發。本辦法包括總則、信用資訊採集和交換、信用資訊公開和應用、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信用評價、監督管理以及附則共七章三十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頒佈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文       號:建市[2017]241號

頒佈時間:2017-12-11

實施時間:2018-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加快推進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資訊的認定、採集、交換、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各方主體是指工程專案的建設單位和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以及註冊建築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建造師、註冊監理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

第三條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制定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資訊,指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區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資訊認定、採集、公開、評價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並向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推送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資訊。

第二章 信用資訊採集和交換

第四條 信用資訊由基本資訊、優良信用資訊、不良信用資訊構成。

基本資訊是指註冊登記資訊、資質資訊、工程專案資訊、註冊執業人員資訊等。

優良信用資訊是指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獲得的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或群團組織表彰獎勵等資訊。

不良信用資訊是指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資訊,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資訊。

第五條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級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認定、採集、稽核、更新和公開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資訊,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六條 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工程專案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採集工程專案資訊並稽核其真實性。

第七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資訊推送機制,自優良信用資訊和不良信用資訊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級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依法對社會公開,並推送至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第八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人民銀行、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工商等部門和單位的聯絡,加快推進信用資訊系統的互聯互通,逐步建立信用資訊共享機制。

第三章 信用資訊公開和應用

第九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信用資訊公開制度,通過省級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和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及時公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資訊。

公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洩露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條 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資訊公開期限為:

(一)基本資訊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用資訊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

(三)不良信用資訊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並不得低於相關行政處罰期限。具體公開期限由不良信用資訊的認定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級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辦理信用資訊變更,並及時推送至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第十二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建立完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信用好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行政許可等方面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等激勵措施;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物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依法採取約束和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資訊,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資訊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進行失信懲戒,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對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加強監管。

第十五條對被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級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向社會公佈相關資訊,包括單位名稱、機構程式碼、個人姓名、證件號碼、行政處罰決定、列入部門、管理期限等。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級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將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推送至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第十六條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期限為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1年。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修復失信行為並且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情形行為的,由原列入部門將其從“黑名單”移出。

第十七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作為重點監管物件,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給予限制。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將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專案扶持物件。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將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通報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信用評價

第十九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開展建築市場信用評價工作。

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建築市場信用評價。

第二十條建築市場信用評價主要包括企業綜合實力、工程業績、招標投標、合同履約、工程質量控制、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優良信用資訊及不良信用資訊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建築市場信用評價標準,不得設定歧視外地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評價指標,不得對外地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設定信用壁壘。

鼓勵設定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履約行為的評價指標。

第二十二條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擔保與保險、日常監管、政策扶持、評優表彰等工作中應用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三條 省級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應當公開本地區建築市場信用評價辦法、評價標準及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或委託專門機構負責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資訊採集、公開和推送工作。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築市場信用資訊保安管理,建立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保障信用資訊保安。

第二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立建築市場信用資訊推送情況抽查和通報制度。定期核查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信用資訊推送情況。對於應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時推送信用資訊的,以及在建築市場信用評價工作中設定信用壁壘的,住房城鄉建設部將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對於推送虛假信用資訊,故意瞞報信用資訊,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當依法追究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異議信用資訊申訴與複核制度,公開異議信用資訊處理部門和聯絡方式。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對信用資訊及其變更、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等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認定該信用資訊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異議信用資訊進行核實,並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

園林綠化市場信用資訊管理辦法將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