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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不安抗辯權又稱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2.11W)

我國在科教文衛等各個方面都取得了較大的成就,因此國家也越來越注意法治程序。在平時的生活中,人們都會因為一些原因需要簽訂合同,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在雙務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是擁有不安抗辯權的,那麼不安抗辯權又稱什麼呢?下文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在我國不安抗辯權又稱什麼

一、不安抗辯權又稱什麼

所謂不安抗辯權,又稱拒絕權,亦稱“保證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證時,應當履行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負違反合同的責任。”不安抗辯權是大陸法系國家對雙務合同中,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約定的先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利益進行保護而普遍設立的一項重要的合同法制度。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條件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中,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著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根據中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採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於以下合同,中國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定外,應採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合同、承攬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

3、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⑤其他情形。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在大陸法系各國,後履行方財產顯形減少應發生於何時,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訂立後財產顯形減少,如德國、瑞士等民法採用;二是訂立時財產已減少,如奧地利民法第165條規定。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5、後履行方未為履行提供擔保。如果後履行方在財產狀況顯著惡化等情況出現時,提供了擔保,則其履行有了保障,先履行方就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同時,為追求雙務合同雙方利益的公平,也為另一方當事人利益考慮,《合同法》要求主張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承擔附隨義務:

(1)通知義務。這樣做“是為了避免對方因此而受到損害,同時也便於另一方在獲此通知後及時提供擔保,以消滅不安抗辯權”;

(2)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應當恢復履行。

根據其內容和定義,不安抗辯權又稱為拒絕權或者保證履行抗辯權,該權利主要是在雙務合同之中行使,而且是先履行的一方擁有,該權利如果想要使用必須要滿足一些條件,我國法律規定,只要雙方提供相應擔保就可以對抗這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