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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什麼叫訴訟時效抗辯權?

訴訟管轄 閱讀(3.11W)

一、在我國什麼叫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我國什麼叫訴訟時效抗辯權?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一方當事人擁有的權利,具有強烈的法律效力

超過訴訟時效期限後,如果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會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將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處理。

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或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訴訟時效期過了,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不是起訴權,即該權利沒有了法律保護的外衣,變成了不受法律保護的裸權利。所以,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受理後都會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訴訟時效抗辯權本質上是義務人的一項民事權利,義務人是否行使,司法不應過多幹預,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根本要求。

當事人一方根據實體法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訴訟中提起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實體權利的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張的抗辯,當事人是否主張,屬於其自由處分的範疇,司法也不應過多幹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則和處分原則,在義務人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應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也與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適應。

二、訴訟時效的分類有哪些?

1、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3、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民事訴訟的情形的時候,一定是不要慌張的,首先是需要注意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其次是要注意起訴的條件以及民事訴訟程式的流程處理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聘請專業的人士,來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