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股東出資瑕疵債權人

債務債權 閱讀(1.67W)
股東出資瑕疵債權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股東出資瑕疵的民事責任分析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者不承擔違約責任。那麼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接受了用人單位的出資培訓,是否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承擔培訓費用?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依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索賠培訓費,只限於“出資培訓”的範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二)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裝置的費用。公司給員工提供的是“企業內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三)學歷培訓;(四)能力培訓,如外語等級進修,專業技術職稱(晉級)培訓,以及勞動技能培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