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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別人資訊打借條構成詐騙罪嗎?

債務債權 閱讀(1.54W)

一、套用別人資訊打借條構成詐騙罪嗎?

套用別人資訊打借條構成詐騙罪嗎?

構成詐騙罪,寫借條時應當提供雙方的真實有效資訊,利用他人的資訊是屬於詐騙行為的,借款人用別人的身份證資訊寫借條,應及時找借款人改正,如果不改正就可以向公安局報案。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

如果借款人不使用自己的真實資訊寫借條,具有欺騙性,如果不還款,數額較大,超過3000元就符合詐騙罪的立案條件,可以向公安局報案。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因雙方的借條糾紛而導致的民事糾紛,是可以通過起訴到法院來進行處理的,但如果涉及到非法手段進行詐騙的,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金額大小來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後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