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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債權債務涉稅怎麼算?

債務債權 閱讀(3.0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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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債權債務涉稅怎麼算?

在公司股權轉讓交易過程中,通常會出現債權債務由誰承擔的問題。一般情況下,股權轉讓時會約定由轉讓方承擔債權債務,對於此類債權債務通常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那麼,股權轉讓債權債務涉稅怎麼算?該所得稅由誰負擔?本站小編為您答疑解惑。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244號)規定,某溫泉公司原全體股東,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將股權轉讓給新股東,協議約定時間以前的債權債務由原股東負責,協議約定時間以後的債權債務由新股東負責。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原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稅函〔2007〕244號檔案規定,轉讓股權涉及轉讓方承擔債權債務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註冊資本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原股東持股比例(以下簡稱公式一);或者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分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支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以下簡稱公式二)。在適用上述計算公式時需要注意兩點:

(一)公式中的債權、債務都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而不是賬面價值)計量。在實踐中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稽核轉讓方是否存在承擔虛擬債務(實際不存在的債務,或者實際需承擔的債務金額小於賬面金額),或者取得隱含債權(取得賬面未反映的債權,或者取得債權的公允價值大於賬面金額)來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二)公式一的表述不夠嚴謹,應改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該股東持股比例-該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等於初始投資和追加投資時,用於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之和(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不一定等於計入“註冊資本”的金額)。公式二中“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同樣應改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的計稅成本”。

綜上所述,股權轉讓時,對於轉讓前後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轉讓雙方應作出協議約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股權轉讓債權債務涉稅的,應按財產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在計算時,債權債務應按實際價值計算,而不是賬面價值。債權債務轉讓時涉及到複雜的計算情況時,還請您聘請專業人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