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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之前債權債務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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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轉讓,原股東對股權轉讓前的公司債務不再承擔付還義務。但如果原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時隱瞞公司債務,損害受讓股東的利益,應當對受讓股東承擔買賣合同的遐疵擔保責任。
公司有股權發生轉讓,同時公司對外享有債權的情況相對容易處理:
1.股權對內轉讓的情形
這種情況下,外部債務人的償還義務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股權轉讓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權利。此時,轉讓人在轉讓股權時,放棄了相應比例的收益權,而受讓人則依法取得了這部分收益權。
2.股權對外轉讓的情形
與上述情況不同,股權對外發生轉讓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股權受讓人是第三人,情況則與上述情況相同;而如果股權受讓人同時又是外部債務人,就需要分情況討論:
(1)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全部股權,即公司整體轉讓給了該債務人,則債權債務混同;
(2)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部分股權,原來的外部債權債務關係很可能就變成了現在的內部關聯交易關係。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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