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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轉讓稅務問題怎麼處理?

企業納稅 閱讀(1.27W)

一、債權債務轉讓稅務問題怎麼處理

債權債務轉讓稅務問題怎麼處理?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規定,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將股權轉讓給新股東,協議約定時間以前的債權債務由原股東負責,協議約定時間以後的債權債務由新股東負責。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原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2、根據國稅函〔2007〕244號檔案規定,轉讓股權涉及轉讓方承擔債權債務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 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註冊資本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原股東持股比例(以下簡稱公式一);或者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分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 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支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以下簡稱公式二)。在適用上述計算公式時需要注意兩點:

(一)公式中的債權、債務都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而不是賬面價值)計量。在實踐中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稽核轉讓方是否存在承擔虛擬債務(實際不存在的債務,或者實際需承擔的債務金額小於賬面金額),或者取得隱含債權(取得賬面未反映的債權,或者取得債權的公允價值大於賬面金額)來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二)公式一的表述不夠嚴謹,應改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 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該股東持股比例-該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等於初始投資和追加投資時,用於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之和(股東投資的計稅成本不一定等於計入“註冊資本”的金額)。公式二中“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同樣應改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的計稅成本”。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公司債權債務的轉讓不同情形的處理是怎樣的

一是標的公司欠股東借款的債權。標的公司在存續期間,因經營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難度等原因,由股東以借款形式提供資金支援。現股東轉讓公司股權,可同時以債權人的身份提出受讓條件,即股權捆綁債權一併轉讓,要求受讓方在受讓公司股權支付價款的同時,向標的公司提供資金償還欠原股東的債務。也就是說,受讓方成為新股東的同時,成為對標的公司借款的債權人。

二是股東欠標的公司借款的債務。股東佔用標的公司資金的情形時有發生,但在股權轉讓時應當了斷。此款項的法律關係中,標的公司是債權人,股東是債務人。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應當明確告知意向受讓人存有債務清償問題,處理的辦法是事先作出承諾,並在結算轉讓價款時一併償還。

三是與原股東相關的或然債務風險。股權轉讓前,標的公司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由股東提供擔保,或股東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由標的公司提供擔保。現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貸款清償尚未到期,作為股權交易的雙方應當約定,經徵得金融機構同意,或解除原股東擔保,由新股東對標的公司貸款承擔擔保責任;或解除標的公司擔保,由原股東另尋他人承擔擔保責任,以規避原股東、標的公司或然的債務風險。

四是與轉讓股東無關聯的債權債務。標的公司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也會產生一系列的債權債務,並與股東無關聯關係。如標的公司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以標的公司財產作抵押);經營活動中往來的應收應付款項;標的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合規決策程式向他人提供的擔保等。對債權而言,標的公司是權利主體和行為主體;對債務而言,標的公司是承債主體和清償主體,可以獨立於股東依法合規地進行處置,與股權轉讓不構成相互制約。

公司企業根據工商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債務債務的轉讓是合法的商業行為,在由於涉及到資產的轉移,必須是涉及到需要交納相關稅費的情況,雙方應當按照稅務法的相關規定,積極申報有關稅費,避免產生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