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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訴訟請求的表述是如何規定的?

債務債權 閱讀(2.61W)

撤銷權訴訟請求的表述規定

撤銷權訴訟請求的表述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那究竟撤銷權訴訟請求的表述規定是怎樣的,看下面的敘述。

根據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撤銷權訴訟請求的表述規定是怎樣的,通過了解我們可知,撤銷權訴訟的訴訟時效是固定不變的,如果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並由此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使自己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