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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借貸糾紛一般是到哪裡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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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借貸糾紛一般是到哪裡起訴?

起訴借貸糾紛一般是到哪裡起訴?

借貸糾紛進行起訴的話一般是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的。

1、借款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借款,當事人能夠提供銀行的轉款證明的,該銀行所在地可以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另,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所在地可以視為合同履行地。

3、當事人在借據或借款合同中有協議管轄的約定,且該約定地點屬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不違反級別管轄規定的,該約定有效,確定管轄時從其約定。約定為合同簽訂地的,該合同中應同時註明合同簽訂的具體地點,否則視為協議管轄的約定不明確。

二、民間借貸糾紛怎麼處理?

(一)自行協商解決

借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雙方糾紛,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那糾紛就解決了,這種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二)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範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1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

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4.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2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的義務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2.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3.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3人民調解的效力口頭調解協議自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注:人民調解一般適用於一些借貸金額不大,發生在朋友、親戚、鄰里之間的簡單民間借貸,如果選擇訴訟等方式來解決糾紛,可能會將矛盾激化,因此,人民調解比較適合解決這類糾紛。

(三)強制執行

公證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一項特殊職能,是國家強制力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債務人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對以給付為內容的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實現債權。所謂公證債權文書,即是指經過公證程式公證的債權文書。從其是否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來看,公證債權文書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另一類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即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對其需要符合的條件和具體範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嚴格的限定。

1合同辦理執行公證有兩大好處1.公證機構的介入有助於為當事人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彌補當事人相關法律的不足,稽核其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合同糾紛的發生,有效防止無效合同的發生,及時制止欺詐行為。2.公證機構對借款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其效力相當於法院的判決書效力。依據《公證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經公證的已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要遵守下列原則

(1)借貸雙方自願的原則。所謂雙方自願,是指出借人、借款人之間的債權文書是在雙方意識表示真實的情況下製作的。一方以脅迫、欺詐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不能給予證明;

(2)合同條款公平的原則。所謂條款公平,是指出借人(債權人)、借款人(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對等,不能存在違反法律、違背社會公德的內容;

(3)使用借款不得違法的原則。這是指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應是為了滿足生產經營或生活的需要。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借款合同不予公證;

(4)債的成立必須真實的原則。這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有借貸關係發生,那種偽造的、脅迫的、利用欺詐手段產生的債不予保護;

(5)借貸利息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則。根據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能超過年利率為24%。

如果發生了民間借貸的糾紛的話,首先可以雙發當事人進行協商解決的;其次可以找第三方(政府或者律師事務所)介入調解;最後還可以申請民事仲裁或者是民事訴訟的,同時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只不過需要一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