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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案件在哪裡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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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濟糾紛案件在哪裡起訴?

經濟糾紛案件在哪裡起訴?

經濟糾紛案件的起訴法院,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就是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法院的管轄規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在人民法院組織系統中,基層人民法院數量多、分佈廣,審判人員的數量多,並且沒有審理上訴案件的任務,所以,一般地說,將第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都交給基層法院承擔是比較符合法院工作均衡負擔原則的。同時,由於民事糾紛的發生地、當事人住所地或者爭議的財產所在地,都與基層人民法院轄區相聯絡,因此,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為第—審法院,既方便當事人訴訟,又方便人民法院審理。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內容、客體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分屬多國國籍,或者案情複雜,或者爭議標的額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1條)。這類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的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是指案情複雜、涉及範圍廣、訴訟標的的金額較大,案發後案件處理結果的影響超出了基層人民法院的轄區範圍,基層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轄權,而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比較適宜。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基於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還有兩類: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權糾紛案件、海商合同糾紛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執行案件以及請求海事保全案件等。第二,除專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三)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其主要任務是指導和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各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審理不服高階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訴案件,並對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適用法律、法規進行司法解釋。為了保證最高人民法院有效地行使上述各項職能,《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它只受理以下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公民之間產生了經濟糾紛,就需要去法院解決,對於一審的法院可以按照上述規定認定,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不滿意,可以提出第二次上訴,相關情況也是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來辦理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