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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包括的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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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包括的條款有哪些

借款合同包括的條款有哪些

1、借款種類。主要是指金融機構為貸款人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實行不同的政策,根據借款人的具體情況、借款用途以及資金來源和運用等確定的借款種類,如根據借款的期限可劃分為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從用途上劃分為工業借款、農業借款等。

2、幣種。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幣還是外幣。

3、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據我國現行自金融政策,向金融機構的借款應當專款專用,以保證借款在金融機構的監督下能夠及時收回。

4、數額。是指借款數量的多少,應當包括借款的總金額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時每一次支付的借款的金額。

5、利率。是指貸款人在—定時期內應收利息的數額與所惜出資金的金額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使用借款的時間。當事人一般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週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等,約定借款期限。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規定,自營貸款的期限一般最長不超過10年,票據貼現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的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7、還款方式。是指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以什麼結算方式償還借款給貸款人。

8、擔保條款。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當事人可依照《擔保法》的規定,設立借款擔保措施。

9、違約責任。

10、爭議解決方式。

11、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如何正確的簽署借款合同

1、簽署借款合同前,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對於貸款人而言,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果發現借款人對於上述材料有假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立即還款。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2、利息問題。

(1)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2)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3)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建議當事人在訂立借款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清楚《合同法》上面的相關規定,對需要具備的條款做出詳細的約定,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在糾紛產生的時候借款合同也是可以作為有效憑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