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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有哪些型別 | 借款合同包括什麼

個人債務 閱讀(1.63W)

在借款關係中,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利益,當事人一般不會選擇簽訂借條,而是會書寫一份比較完整的借款合同。就借款合同的型別來看,法律中作出了一些規定。那究竟規定的借款合同有哪些型別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借款合同有哪些型別,借款合同包括什麼

一、借款合同有哪些型別

1、金融機構違反《商業銀行法》規定而簽訂的借款合同;

2、關於貸款人為非金融機構企業的借款合同;

3、金融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借款;

4、關於政府部門根據政策發放貸款而簽訂的借款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糾紛

雖然《貸款通則》規定,各級行政部門不得經營貸款業務,但從最高院的判例來看,並非如此。因為財政部《關於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地方財政部門為扶持特定的企業、行業發展,可以發放財政週轉金,實行有償使用,收取一定的資金佔用費,定期歸還。所以,此種情況下,由政府機關發放的貸款,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認定此種借款合同有效。

對於無效合同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有一般性的規定,但是對借款合同沒有特別規定。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處理原則,合同認定無效後,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於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但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院僅判決借款人返還本金,對約定的利息既不進行追繳,也不進行處罰,有的法院則不對借款雙方進行處罰,對利息也不保護,對已經支付的利息判決衝抵借款本金。

三、如何認定企業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企業借款物件的不同,企業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如何要做具體的分析,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由於違反《貸款通則》規定而無效,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一般是有效的,除非違反《合同法》的效力規定。

(一)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

1、企業向具有貸款主體資格的的金融機構的合法借貸行為有效。這種情況是指正常的工商業企業為了自身的業務發展而向銀行貸款的行為,銀行本身是從事金融業務的專門機構,企業的借款合同當然應當受到保護。

2、企業向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無效。銀行的內部機構和一些行政事務機構只有吸收儲蓄的只能,不能進行對外借貸。

(二)企業向其他非金融機構借款:

1、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規定,非金融機構不能從事資金借貸業務,儘管學術界對此有爭議,但是學理解釋畢竟還是屬於無權解釋,在司法實踐的認定中應當以相關機關的規定為準。

2、企業向個人借款行為。為了實現有效的金融管控措施,企業的工商借貸一般只能由具有合法資質的金融機構提供,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在《合同法》出臺前受到承認,但是企業向個人的借貸行為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情況嚴重的可能會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分析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知道我國規定的借款合同有哪些型別吧。其中包括個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企業與個人之見簽訂的借款合同以及企業間簽訂的借款合同。而想要通過借款合同中的約定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則就必須要保證該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然的話即使合同內容約定的再好,對自己再有利,也於事無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營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