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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的無效條款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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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們已經意識到,借款時要簽訂借款合同,但大多數人還不知道借款合同中的一些約定是無效的,比如高利貸條款、改變訴訟時效期限的條款等。那麼,借款合同中的無效條款包括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借款合同中的無效條款包括哪些

一、借款合同中的無效條款包括哪些

《合同法》對民間借款合同的規範採取意思自治的原則,所以在實踐中會出現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即由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條款的違法性,而導致借款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或全部無效。

1、借款合同違法《合同法》關於利率的規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明確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2、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 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 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非銀行、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貸款人的民間借款合同是無效合同。

4、在民間借貸中,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合同法的保護。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

5、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貸款人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當確認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或者聯營合同關係無效,對雙方約定的利息還要依法收繳。

二、借款合同的哪些條款無效

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無效條款一般有:

1、民間借款合同違反《合同法》關於利率的有關規定,約定利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貸款利率上限的4倍,這樣的利息是“高利貸”,利息條款是無效條款,超過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護。借款合同的利息條款以法定貸款利率的上限為標準加以確定。

2、民間借款合同中規定有複利條款。根據前述有關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民間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的,屬於複利條款,該條款是無效的。如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利息包括複利均不受合同法和保護。

為了維護貸款人的利益,保證借款人按期還本付息,《合同法》第198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的形式和內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辦理。另外,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合同法》第204條、第205條對借款的利率也作了原則性規定。根據規定,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公民之間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在民間借貸中,有很多當事人因為借款合同的約定無效而發生糾紛,因此,建議大家在簽訂借款合同時仔細審讀合同條款,以免出現合同無效的情況,從而損害到自身合法權益。至於借款合同中的無效條款,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為你做出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