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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辦理應收賬款登記需要債務人同意嗎?

債務債權 閱讀(2.27W)

一、債權人辦理應收賬款登記的,必須經債務人同意嗎

債權人辦理應收賬款登記需要債務人同意嗎?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

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有: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主要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2、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3、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

二、債權人辦理應收賬款登記的,合同法有什麼具體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債權的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綜上所述,對於您的問題“債權人辦理應收賬款登記需要債務人同意嗎”,答案是在債權人轉讓手中的債權時,並不需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但是轉讓債務時要通知債務人,否則轉讓債權的行為是不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於債權人辦理應收賬款登記也有具體的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