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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為躲避債務 | 法院判決連帶清償

債務債權 閱讀(2.45W)

為了逃避120萬元債務,夫妻不惜辦理離婚,這是什麼套路?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合夥協議糾紛案件

夫妻離婚為躲避債務,法院判決連帶清償

》》案情回顧2005年,胡某、王某和周某,合夥經營賓館。

後來,三人簽訂承包協議,胡某承包賓館,向王、週二人支付承包金。

2015年,三人又簽訂了《拆遷賠償款分配辦法》。

2016年,賓館被拆除,但是200萬元拆遷款卻打到胡某之妻於某的賬戶上。

2017年,王、週二人將胡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120萬元屬於胡某和於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二人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但是胡某、於某卻在本案二審期間辦理協議離婚,並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此時,胡某和於某夫妻二人的意圖已經很明顯,就是想借離婚逃避債務。

本案經過二審、再審,法院最終認定該涉案款項是胡某、於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對王、週二人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判決妻子於某支付王、週二人承包金和拆遷補償款共計120餘萬元。

關於本案,法院作出該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如何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範疇?

一、法院作出該判決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此外,根據最高法釋出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3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綜合本案證據情況,妻子於某在2016年簽訂了賓館拆遷款協議書,拆遷款也匯到了於某的賬戶,而且胡某、於某突然在二審期間協議離婚,所以對於某未參與到賓館的經營、涉案款項是胡某的個人債務與妻子於某無關,該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採信。

即便胡某、於某已經離婚,並對共同債務問題作出約定,該涉案款項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王、週二人作為債權人仍有權主張權利。

當然,在妻子於某承擔清償責任後,有權向丈夫胡某主張承擔相應債務,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如何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範疇?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並不因婚姻關係解除而變更,因而確定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至關重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共籤共認之債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本條核心在於,夫妻雙方是否就對外舉債有共同意思表示。

其包括明示,如夫妻共同簽名、一方事後追認等;也包括默示,如未舉債一方以個人名義部分償還借款或利息、提供銀行賬號接受相應借款、以個人財產為借款設立抵押、在離婚協議中確認存在相應共同債務等。

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建議債權人儘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以規避無法證明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風險。

此外,夫妻一方如果發現配偶未經自己同意對外舉債,應當明確告知債權人自己的反對意見,避免以自己名義向對方還款、同意清償等,以減少“被負債”情況的發生。

(二)家事代理之債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本條規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指夫妻在家庭共同生活中的必要開支,如衣食住行、醫療、娛樂文化、子女的教育等,這部分費用是維繫家庭生活必要的開支。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結合具體情況,來判斷債務金額是否明顯超出債務人或者當地普通居民家庭的日常消費水平。

(三)債權人舉證之債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條是說,當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範圍,債權人需要舉證證明該債務是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屬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才可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基於夫妻共同生活之債“夫妻共同生活之債”比之“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範圍更廣,主要包括:購買房產或車輛供家庭使用、支付出國或私立教育費用、支付重大疾病醫療費用等產生的債務。

2、基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之債判斷此類債務,須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及夫妻雙方在經營活動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投資、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但所得利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綜上,“假離婚”易弄假成真,以離婚逃避債務存在諸多風險,還望慎重。

在婚姻中,注意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防範另一方對外舉債的行為,以減少揹負鉅額債務的風險,有相關問題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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