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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夫妻離婚後債務怎樣還

夫妻債務 閱讀(1.02W)
法院判決夫妻離婚後債務怎樣還
律師解析: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討要。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個人務,不能用共同財產中屬於未欠債方的部分清償。
2、夫妻離婚後,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路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4、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莊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