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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否連帶清償

夫妻債務 閱讀(2.63W)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那麼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應否連帶清償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否連帶清償

關於夫妻離婚時共同債務如何承擔的問題,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案件涉及債務問題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個人或家庭對外作為一種平等民事主體在社會經濟領域或日常生活領域,會更為經常、更為頻繁地發生債的關係。所以審理離婚案件對債務問題的處理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面。對離婚兩方的共同債務如何承擔償還責任,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因為這不僅關係到夫妻各自的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更為重要的是關係到第三人即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本文就此淺談一下自己的觀點即夫妻離婚對共同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分別就共同債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的責任。連帶責任制度是與債務人有連帶關係的人承擔債務責任的制度。連帶責任有約定連帶責任和法定連帶責任之分。當事人之間通過協議約定負連帶責任的,為約定連帶責任;法律直接規定當事人負連帶責任的,為法定連帶責任。由於夫妻關係的特殊性,夫妻對共同債務的連帶責任,既是一種法定連帶責任,同時也是一種約定連帶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既然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夫妻兩方共同償還,也就包含了夫妻兩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共同債務)的義務,在此不能將共同償還僅僅理解為夫妻兩方等份償還。共同償還就設定了償還共同債務是夫妻兩方的共同責任。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特定的多數人之債,由於夫妻特定的相互關係,決定了其任何一方對外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共同債務)的義務。一方全部清償了債務(共同債務),在其兩方內部,其就取得了向負有連帶義務的對方要求償付其所應承擔的份額的權利。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同時還規定,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就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共同債務時,夫妻兩方則要以各自的個人財產清償共同債務,而並不是規定對共同財產不足的部分予以免責。這就說明夫妻兩方對共同債務的清償是一種無限連帶責任。

夫妻關係對內對外本身就是一種契約關係,在夫妻兩方或一方向出借人求借時,只要借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出借人出於此種出借意圖即同意借款用於其夫妻二人的共同使用,那麼,就可以認為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形成了一種預設的連帶責任的合約。這顯然是一種約定的連帶責任。

無論是離婚時或離婚後,兩方對共同債務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並不受離婚時兩方協議各自負擔債務(共同債務)數額或法院判定各自負擔債務(共同債務)數額的限制,也就是說,兩方之間對共同債務的份額承擔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債權人向任何一方或兩方主張部分或全部債權,這在審判實務中也是不乏其例的。當然,一方在對外償還共同債務超過離婚時約定或判定的其應負擔的債務數額時,該方有權向對方追償。應該說明的是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各自負擔的數額,無論是雙方約定,還是由法院判定,這只是離婚時兩方內部對共同債務的處理,而不直接涉及對第三人即債權人的清償問題。無論怎樣約定或判定,都絲毫不能影響債權人向兩方或任何一方對全部債權進行主張。當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與對方則無關係,對方對此不負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離婚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能夠有效地避免雙方以離婚逃避債務的故意,從而也不致因離婚而削弱債權人對債權的實現程度。如果夫妻兩方對共同債務不負連帶責任,勢必會引起社會生活中債的關係的混亂和財產流轉關係的間斷。

所以,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在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中,在正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在協議約定或判決確定對共同債務各自應當負擔的數額的同時,應寫明雙方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有效地減少不必要的訴訟,同時也能有效地減輕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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