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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債合同的要件

債務債權 閱讀(2.1W)

在生活中,有時會遇到沒能力用貨幣形式來清償債務的情況,這時候,我們可以採取以物抵債的辦法,簽訂以物抵債的合同,來清償債務,那麼以物抵債合同的簽訂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以物抵債的範圍、金額又分別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以物抵債合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以物抵債合同的要件

一、以物抵債的要件

1、有基礎性債的關係存在;

2、有用特定物清償他種債務的合意;

3、特定物清償導致原債務的消滅。

二、以物抵債的範圍

第九條 銀行採取各種有效手段清收後仍然未能以貨幣形式受償的債務,方可接受以物抵債。但根據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以物抵債的,不受本條限制。

第十條 抵償債務的財產應當是歸債務人所有或者債務人依法享有處分權、並且具有較強流通變現能力的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有價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提單、股票和債券等;

2、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築物;

3、剩餘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4、交通運輸工具;

5、生產裝置和辦公裝置;

6、原材料和產成品;

7、其他具有較強變現能力的財產等。

第十一條 銀行不得接受下列財產用於抵償債務,但根據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除外:

1、基於抵債財產發生的各種欠繳稅收和費用已經接近、等於或者超過該財產價值的;

2、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

3、財產已經先於我行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5、債務人公益性質的職工住宅等生活設施、教育設施和醫療衛生設施;

6、其他無法或長期難以變現的財產。

集體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單獨用於抵償銀行債務;但以集體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債的,房屋佔用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應當一併抵償債務。

三、抵債金額的確定

第十二條 抵債金額,是指抵債財產折價抵償銀行債權的數額。

第十三條 根據法院和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以物抵債,確定抵債金額的依據是該生效法律文書。

第十四條 債務人和銀行約定以物抵債的,抵債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在與債務人協商抵債金額以前,應當對影響抵債財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進行調查分析。尤其要注意基於抵債財產發生的各種稅收和費用是否已經按期交納。

以不動產、機器裝置和交通運輸工具抵債的,應當由具有法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評估價值為底價,與債務人協商確定該不動產或機器裝置的抵債金額。

以上就是以物抵債合同的相關資料。並不是所有的物都可以用來抵償債務,只有歸債務人所有,並且具有較強流通變現能力的財產才能用來抵償債務。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留意相關內容。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的知識,可以諮詢本站的線上律師,他們會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