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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屆滿後 | 利息沒有約定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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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屆滿後 利息沒有約定該如何計算

借款期限屆滿後 利息沒有約定該如何計算

可以主張借款到期後的利息。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雖然《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八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一般認為該規定針對的是借款期限內的利息而非期限屆滿後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實質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期限還款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借貸關係中,對逾期利息有約定的當然應按照約定計算(以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為限),沒有約定的,對借款人逾期不還借款而給出借人所造成的損失,至少應相當於借款人如果從銀行貸款需要按照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這不僅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對雙方都是公平的。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此外,《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會議紀要》也規定:“約定借期內的利率,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蔘照約定的利率或以約定利率再上浮30%-50%利率,向借款人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應予支援,但均以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為限”。

而《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巨集觀經濟形勢下依法妥善審理非金融機構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則作出了更明確、具體的規定。該《意見》第7條規定:“僅約定借款期限內利息而未約定逾期利息的,如約定的借款利息低於或等於同期銀行逾期利息計算標準,根據出借人的主張,可按同期銀行逾期利息標準計算逾期利息;如約定的借款利息高於同期銀行逾期利息計算標準,且沒有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則按照約定的借款利息標準計算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