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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債權合同轉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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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債權合同轉讓糾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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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債權



    國務院國資委《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3〕96號)規定:“國有企業改制要徵得債權金融機構同意,保全金融債權,依法落實金融債務,維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要嚴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廢金融債務,金融債務未落實的企業不得進行改制。” 國資委《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5〕60 號)仍然強調:“改制方案必須明確保全金融債權,依法落實金融債務,並徵得金融機構債權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