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普通債權和共益債務的聯絡和區別

債務債權 閱讀(1.42W)

【為您推薦】長安區律師 馬山縣律師 江城區律師 於都縣律師 陽東縣律師 洪洞縣律師 溫江區律師 商城縣律師

普通債權和共益債務的聯絡和區別

企業破產後走法律渠道進行破產後的財產清算和債務清算,在這個過程中就不可避免的接觸到法律方面的專業問題。尤其碰到像普通債權和共益債務這些司法專有名詞時,大家可能因為對其瞭解不多而產生很多疑惑。接下來由本站為您詳細解答普通債權和共益債務的聯絡和區別。

一、什麼是共益債務

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二、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三、普通債權和共益債務的聯絡

1、產生的時間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產生。

2、產生的目的是為了破產程式的順利進行,為了更好的管理債務人財產,為了保護債權人或者有利害關係第三人的利益。

3、依據新法的規定兩種費用的支付來源都是債務人的財產,支付方式都是隨時支付的。(當管理人發現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時候,管理人應當申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

四、普通債權和共益債務的區別

共益債權與普通債權的差別主要在於:共益債權產生於破產案件受理後,普通債權產生於破產案件受理前;共益債權與破產費用在清償時優先於其他債權,包括普通債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和勞動債權。破產法對於普通債權要求債權人在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職工的勞動債權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公示,即採取直接確定的方式。對於共益債權是否申報,破產法沒有規定。由於共益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後才發生,優先受到清償,並且總是和破產費用相提並論,而破產費用並不需要申報,因此有人認為,共益債權也不需要申報,而是由管理人根據破產法規定隨時支付。筆者以為此說並無根據,債權人認為其享有共益債權的,同樣要申報,如果管理人有異議的,債權人可以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確認共益債權的數額,從而在破產程式中清償。

以上內容詳細的介紹了什麼是共益債務,公益債務的清償問題,以及普通債權和共益債務的區別。相信大家已經對此有了一定了解。共益債務與共益債權敘述的是一個問題,只有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分別。破產法中對公益債務的種類做了詳細劃分。大家可以仔細理解一下上述內容,減少在法律名詞方面的一些盲區,學習一下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