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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有何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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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有何聯絡?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有何聯絡?

(一)兩種費用的聯絡在於:

1、產生的時間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產生的。

2、產生的目的是為了破產程式的順利進行,為了更好的管理債務人財產,為了保護債權人或者有利害關係第三人的利益。

3、依據新法的規定兩種費用的支付來源都是債務人的財產,支付方式都是隨時支付的。當管理人發現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時候,管理人應當申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

(二)兩種費用的區別在:

1、兩者所指的範圍存在區別。破產費用是在破產程式進行和債務人財產管理過程中支出的常規性、程式性費用。而共益債務是在破產程式中為了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確定費用法。

2、清償順序不同。當債務人的財產能夠完全支付這兩種費用的時候,不存在支付順序問題;當債務人的財產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時候應當先清償破產費用;當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時候,各破產費用按照比例清償;當債務人的財產只夠清償破產費用的,共益債務將不予清償;當債務人的財產清償完破產費用後所剩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共益債務時,各共益債務按比例清償。

3、當不足以同時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有3個清償原則:

(1)先清償破產費用,有剩的再清償共益債務

(2)當破產費用都清償不足時,就在破產費用的各頂中按比值清償。

(3)當足夠清償破產費用,但剩下的不足清償全部的共益債務時,清償費用中的各頂則按比例清償。

二、破產費用主要包括哪些?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包括:1)破產申請費用;2)破產管理人為收回破產財產提起訴訟或進行其他法律程式所發生的費用,以及破產管理人以破產企業名義應訴而發生的訴訟費用等;3)破產案件在訴訟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費用,如證據保全費、調查費、財產保全費、公告費、鑑定費、送達費、勘驗費,以及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支付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破產人)財產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債務人財產的保管費用、保養與修繕費用、拍賣或變價變賣費用、變更權屬費用、倉儲費用、運輸費用、保險費用、評估費用、公告及通知債權人受領財產的送達郵寄費用、提存預分配財產費用等。

3、破產管理人報酬、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和執行職務的費用。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破產管理人報酬的支付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經過審查批准程式,以防出現自己給自己支付報酬的局面。

所以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他們的範圍和清償順序都是不同的,雖然它們的產生時間都是在經過法院受理之後才會產生,而且也是為了讓破產能夠順利進行才產生。但是破產性費用,他主要是在整個破產過程中的正當常規的費用而共益債務,它存在著一種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