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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將全部資產抵償給一個債權人有效麼?

債務債權 閱讀(2.9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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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將全部資產抵償給一個債權人有效麼?

在借貸關係活動中,可能存在一個債務人存在多個債務,但是到期後無法全部償還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有的債務人將全部資產抵償給一個債權人,這種行為是法律認可的麼?為了解答您的疑問,本站小編為您蒐集瞭如下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債務清償的方式

債務人將全部資產抵償給一個債權人其實是一種清償債務的行為,要討論其效力,首先就要對債務清償有相應的瞭解。

1、概念

債務清償是指債務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債務以解除債權債務關係的行為,債務清償是企業負債經營過程的重要環節,是實現企業連續負債經營的前提。同時,債務清償還是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的一項重要的財務工作。債務清償對於具體的企業而言,有利於企業保持一個良好的信譽,為企業進一步舉債奠定基礎;有利於強化企業的危機意識和增強企業的效益觀念;有利於企業適時調整其財務結構,創造利於經濟效益提高的條件。

2、原則

債務清償是企業債務運動即借債一用債一還債中的必然現象和重要環節。企業要開展好負債經營活動,必須摒棄我國目前企業之間不正常的債務拖欠現象,遵循在債務清償中應當遵循的一些原則。

(1)實際履行原則,也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債權人、債務人必須嚴格依約規定的標的完成各自應履行的義務。在合約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標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相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有序開展。當然,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實際履行時,也可酌情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則,也稱適當履行原則。債務人必須依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來履行債務,而不得隨意提前、遲延或更改履約方式。這樣,可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3)協作履行原則。債權債務當事人雙方要團結協作、互相幫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應盡的責任,保證合約的履行。

(4)強制履行原則。債務人對到期債務不償還,而又不屬於例外責任的,執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直至其破產清算。這樣可促使企業強化經營管理,增強法制意識,有效地避免“債多不愁”的不正常現象。

(5)履行的效益原則。指債務人在法律規定及債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可合理選擇償債期限與方式,做到於人於已有利或於人無損、於已有利。

3、途徑

(1)正常途徑

正常途徑是債務人依據約定履行債務時所採用的方法。如企業到期足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還銀行貸款、支付供貨廠商的應付貨款;用合質合量的產品或勞務償付預收貨款等。

(2)特殊途徑

由於債務企業暫時的償債能力或約定條件的變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債務時所採用的方法。依具體情況的不同,有以下方式:

協商。它是因債務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經與債權人協商,由債權人做出讓步,同意延期償還並免除債務人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在我國法律中,比較鼓勵這一和解糾紛的方式。因為,一方面有利於債權債務企業之間保持良好的業務關係;另一方面,又可避免採取其他方式所花費的開支。但這一方法只有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同情或樂觀預期時才使用。

調解。因債務人的原因不能約期履行債務而又不能與債權人協商一致時,經由中間人調停,促成雙方當事人諒解,達成新的協議,使債務得到解決的一種方法。具體形式有: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不管具體調解形式怎樣,調解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規定,並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達成不違背法律、政策的協議。

仲裁。雙方當事人將爭議交給共同信任並無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者或專業仲裁機構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儘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但作為法律的仲裁製度,還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力即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判決。雙方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式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其結果是:債務人或履行原有債務,或按規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欠債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它是一種強制手段即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的當事人如負有履行義務,就應自動履行,如不自動履行,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審判組織的移送,按執行程式強制執行。

二、債務人將全部資產抵償給一個債權人的效力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2項,即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的規定確認上訴人與實業公司簽定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無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惡意串通指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都為謀取不法利益而合謀實施的違法行為。其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雙方都應該是故意的,這種故意的本質在於通過損害他人的利益來獲取自己的非法利益;

2、他們惡意串通的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種非法利益可以有幾個不同的表現形式。惡意串通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惡意串通必須是有雙方損害第三人的惡意,即明知或應該知道某種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發生實際損害,而故意為之,但如果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不知或不應知道其行為的損害後果,不構成惡意。

(2)惡意串通須雙方當事人應該事先存在通謀,是指當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共同的目的應表現成為當事人事先達成一致的協議,也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做出了意思表示,而對方明知會實施這個行為所達到的目的卻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另外,當事人也會互相配合或共同實施該非法行為。

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銀行對債務人欠其他債務的情況顯然是知情的。在其明知債務人將其財產抵償給自己之後將有害於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時,而仍然接受,即構成惡意。作為債務人,在明知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堅持將全部財產抵償給其中之一的債權人時,也構成一種惡意。雙方均具有惡意,就構成惡意串通。

雖然雙方所簽定的協議的確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雙方也已實際履行,但該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明知債務人還存在其他到期債權人的情況下,卻惡意串通處分財產,應屬無效,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無效。

綜上所述,債務人將全部資產抵償給一個債權人的做法是無效的。法律層面而言,債務人的這種清償方式雖然對一個債權人履行了義務,但是卻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有惡意串通的風險在裡面。對您來說,如果您的債務人將全部資產抵償給一個債權人時,您就可以及時向法院起訴撤銷該行為以保護您的債權人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韶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