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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代位權訴訟主體是誰?

債務債權 閱讀(2.6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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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代位權訴訟主體是誰?

許多朋友們對“代位權”可能不大熟悉,其實代位權是為保全債權而設立的一種權利。如果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有能力去追債但卻不去追債,然後不對自己的債主不還錢,那麼,債權人可以申請行使代位權,合同法代位權訴訟主體是誰呢?

一、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

根據《合同法解釋》,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結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代位權的行使條件中雖然沒有明確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到期,但是根據《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在主張代位權時,要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三、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根據《合同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從此規定來看,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利。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在上面的內容中,小編為大家回答了合同法代位權訴訟主體是誰的問題。次債務人就是債務人的債務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在債務訴訟中,次債務人是被告,債權人是原告。而債務人則是訴訟上的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承擔除訴訟費外的其它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