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土地承包合同的訴訟主體是誰?

合同糾紛 閱讀(1.09W)

一、土地承包合同的訴訟主體是誰?

土地承包合同的訴訟主體是誰?

承包合同的主體就是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係到訴訟的結果。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

二、民事訴訟主體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主體,是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二是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三是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未必是適格的當人,法院只有針對適格當事人作出的判決才有法律意義,也只有正當當事人才受法院判決的拘束。對於不適格的當事人,應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更換。因此,當事人是否適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決的前提。

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係到訴訟的結果。我們在法庭上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稱“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沒有實體權利,你不能當原告”,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

土地承包在我們國家是屬於合法的一種民事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是自願承包土地的,那麼就可以簽訂相關的土地承包合同,因為土地承包的期限或者是價格問題發生爭議的,承包土地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