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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未約定利息法院應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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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具體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即有償借貸與無償借貸,其中有償借貸就是指雙方在借貸的時候約定了利息的。不得不說實踐中,有償借貸是比較多的。而有的出借人一開始沒有與借款人約定利息,但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到了之後,卻要求對方支付利息,那此時民間借貸未約定利息法院應怎麼處理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民間借貸未約定利息法院應怎麼處理?

一、民間借貸未約定利息法院應怎麼處理

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這裡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約定期限內或無約定期限時,借款權利人催告並主張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按照上述規定,定期無息貸款逾期還款出借人沒有主張利息,或不定期無息借貸雖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則應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二、借款利息怎麼約定

個人借款屬於民間借貸的一部分。一般來說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借款協議中關於利息的約定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同時,為了避免當事人約定利率過高、債務人承擔利息過高的情況,司法解釋規定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個人借款利息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最容易導致借貸雙方產生矛盾。對此,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約定無息借貸;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但都不能證明的,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借貸雙方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如果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36%,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借款人支付超出規定的利息後又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予以支援。

民間借貸中是否約定利息,當事人可以充分協商之後確定,對此法律方面沒有強制性的規定。而要是未約定利息的話,那麼就視為無償借貸,自然在還款的時候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關於民間借貸未約定利息法院應怎麼處理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希望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