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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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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因管理行為是一種自發性的行為,無因管理人有義務進行適當管理,對於無因管理行為人的合法權益,應及時給予保護。在性質上,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有真正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無因管理兩種型別,真正無因管理包含適法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包含誤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型別的無因管理,其構成要件不同,產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不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2、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

因為不當得利是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一種不正常現象,在社會生活中任何人不得無合法根據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損害,因此,依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當事人應將其所取得的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受損失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還其不當得到的利益。因此,不當得利為債的發生原因,基於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3、不當得利之債既不同於合同之債,也不同於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不是當事人雙方間的合意,不當得利之債並非是當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是法律為糾正不當得利的現象而直接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當得利從其性質上說屬於事件,而非行為,當然不是一方當事人為維護他人利益而實施的合法事實行為。不當得利可因各種原因發生,但作為債的發生原因,則不論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發生不當得利的後果,就在當事人間產生不當得利之債。

遇到不當得利之債的情況的時候,當事人需要到被告人居住地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訴,如果被告人沒有固定住所的話,就是選取當事人常住地的法院去起訴。在法院受理之後,當事人繳納受理費並且準備好證據已集起訴狀,然後等待開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