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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確規定的用益物權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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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明確規定的用益物權分類有哪些

法律明確規定的用益物權分類有哪些?

法律明確規定的用益物權有: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三百三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從以上法律條文可以看出,法律明確規定的用益物權的分類有這些: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抵押權。

二、用益物權的特徵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權是他物權,是對所有物的利用。

2、地位的獨立性,用益物權為獨立物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

3、客體的限制性,用益物權客體的限制性有三個方面:一是用益物權的客體必須具有使用價值;二是用益物權的客體以不動產作為主導;三是用益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必須以對客體的實際佔有為前提,否則使用和收益無從談起。

綜上所述法律明確規定的用益物權分類還是有很多的,其中海域使用權、探礦權和採礦權等用益物權是不常見的,這些在現實生活中,是比較特殊的。反而在土地上設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這些是比較常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