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在現實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包括民事主體獲得的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等,都屬於物權,但是儘管擁有者物權,卻不知道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效力有哪些,故而即使自己物權,遭受到了其他的民事主體不法行為的侵害,也不回知道該如何得到救濟。
一、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效力有哪些?
1、物權的排他效力
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權具有排除在該物上再成立與其內容互不相容的物權的效力。
2、物權的優先效力
物權的優先效力包括: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物權優於債權的效力(例外: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3、物權的追及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又稱物權的追及權,是指物權成立後,其標的物無論輾轉歸於何人之手,物權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間支配該物。
4、物權的損害排除效力
物權的損害排除效力,又稱物上請求權或物權的請求權,是指物權人於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物權人得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覆其物權的圓滿狀態的權利。
二、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
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有效合同的法律約束力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
(2)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受國家強制力保障;
(4)在一定情況下可以約束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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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52條卻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於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於權利人的利益,有利於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五、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中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包括以下幾類:
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 顯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6、 效力未定的合同
即排他性、優先性、追及力以及損害排除力等等,這些權利都是受到司法機關的保護的,對於民事主體來說,在實施了侵還物權的行為之後,其他的主體如果有證據,可以得到得到救濟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