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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清償規定

債務債權 閱讀(1.1W)

當債務人所欠下的錢逾期不還時,如果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就可以產生留置權,留置權的清償是我們不容忽視的十分重要的一項,留置權也有一定的適用範圍,下面由本站為您解答留置權清償的一些相關細則。

留置權的清償規定

一、留置權的清償

1、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2、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權人留置權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債權人須合法地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財產,是留置權成立及存續的前提條件。因此,債權人沒有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則無留置權可言,債權人喪失對債務人財產的佔有,則留置權歸於消滅。但並非債權人所合法佔有的債務人動產都可成為留置的財產,民法典同時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2、債權與留置物的佔有取得須基於同一法律關係。留置權的目的在於留置債務人的財產,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債權的受償。若允許債權人任意“留置”債務人所有的、與債權的發生沒有關係的財產,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過於絕對,對債務人的利益則限制過甚,有違公平原則,與留置權制度的宗旨相悖。因此,留置權的成立,不以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動產為唯一條件,還要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的佔有必須基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民法典同時規定,企業之間留置的財產可以不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3、債務人的債務須已到履行期。

三、留置權的適用範圍

1、留置權可適用於加工承攬合同。

按照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應當用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繕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應當接受承攬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如果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給付報酬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折價或變賣,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後,剩餘的返還給定作方。當然,有的承攬合同採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彌補承攬人損失時,還可以適用違約責任,追索定作人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2、留置權可適用於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築安裝承包合同。

按照建築安裝承包合同,建築安裝單位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與建設單位約定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按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檔案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驗收已完成的專案並給付報酬。如果建築安裝單位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後,建設單位不給付報酬達一定期限,建築安裝單位可對建設專案實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權。當然,由於建築安裝承包合同具有極強的計劃性,建築安裝單位在行使其留置權時,注意不能與國家計劃相沖突,否則不能行使。

3、留置權可適用於保管合同。

根據保管合同,保管人為存貨人保管財產,保管合同終止時,存貨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報酬。如果存貨人拒絕支付報酬達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對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權,將保管物折價或變賣,以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清償其保管費。

4、留置權可適用於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

按照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應將託運的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並交給收貨人,託運人應當給付規定的運輸費用。如果承運人將託運的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託運人在一定期限內始終不給付運輸費用,那麼承運人可將託運的貨物留置,折價或變賣求償。

5、留置權可適用於財產租賃合同

按照租賃合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給付報酬並於使用(收益)完畢後返還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賃費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賃合同的同時留置承租人的相應財產。

6、留置權可適用於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

按照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一定的委託事務,委託人應補償受託人因完成委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並給付一定報酬。如果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後,委託人不履行其義務達一定期限,受託人可將其佔有的委託人的物品或有價證券留置,從中求償。

通過上述文章留置權的清償是在債務人逾期不還時把債務人的動產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有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基於同一法律關係,債務必須已到期這三個條件,我們要仔細閱讀相關法律檔案以能夠確認符合留置權的情況以便保證我們的財產安全。這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