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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債權異議如何處理

債務債權 閱讀(6.89K)

一、到期債權異議如何處理

到期債權異議如何處理

法院對第三人提出的異議成立的事實應進行核實,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處理。

異議的事實成立的,如所供的產品質量有爭議,財產需經確認之訴後方能確定的,應及時通知第三人和申請執行人,“到期債權”立即中止執行。

異議的事實不成立的,如執行法院核實後,到期債權的數額就是申請執行的標的,執行到期債權的財產就是申請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應及時發出駁回第三人異議通知書。

異議事實成立或異議事實不成立的通知,應在7日內作出。

駁回第三人異議通知書的內容,也必須載明被執行人異議事實不成立的理由和法律依據的內容。該通知書送達後,應立即進入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怎麼辦

1、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三、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範圍

在必要範圍內,可以同時或順位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數個債權,對一項債權行使代位權已足以保全債權的,債權人不得再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其他權利。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原則上不得處分債務人的權利,擅自處分的,其行為無效。但其處分的行為可以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增加的,不在所限之列,如將不易儲存的貨物予以變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