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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到期債權執行異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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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到期債權執行異議期限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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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到期債權執行異議期限的規定是什麼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中第61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第63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從上述條文可見,在執行中對於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第三人有權提出異議,而且提出異議後法院不進行審查。但是這裡的“不審查”是指執行法院不對第三人異議的實體進行審查,並不是債權人的權利得不到實現。執行不能做實體裁判,為保障案外人的合法利益,第三人針對債權本身是否存在以及有無合理抗辯權等債務實體問題應當通過法院審判庭審理後作出裁決,這就是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
以上是第三人到期債權執行異議期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