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到期債權執行異議

債務債權 閱讀(2.1W)
到期債權執行異議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執行到期債權應該注意什麼


除上述情況外,執行到期債權還應注意:

1、到期債權的數額及利息的掌握和計算

利息是債權的孳息,它與債權是不可分割的。無論申請執行的標的額大於還是小於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執行中計算利息時,都不能按執行程式中的利息“雙倍”計算方法計算。因為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針對的是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中規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被執行人。另外,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對不自覺的被執行人的一種帶有懲罰性的規定。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不適用此規定。對利息的計算,應該是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的利率計算。

2、到期債權經訴訟或仲裁

在執行中,常常遇到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正在訴訟或仲裁中,或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正在訴訟或仲裁中的被執行人的債權,到期債權尚在確認之中,在此期間不宜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應暫時中止執行,待裁判生效後再執行。已經法院判決或仲裁部分裁決的,應該可以執行。這類情況應視為是到期的無爭議的債權。對第三人在外地的,在執行中首先要協調好兩地法院之間的關係,及時通報執行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