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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工作欠錢不還怎麼辦

債務債權 閱讀(6.75K)

一、債務人不工作欠錢不還怎麼辦?

債務人不工作欠錢不還怎麼辦

1、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償還欠款。若雙方借條/欠條有約定管轄地,則按約定執行;若沒有約定,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後,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對於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受理立案後,人民法院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並會出具延期審理通知書。

4、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依法判決並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5、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欠錢不還且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拒不執行判決書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是: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債務人自己沒有工作不能成為不還錢的正當藉口,哪怕是債務人現在沒有還款能力,那也應該積極處理債務債權糾紛,比如擬定一份分期還款的協議,因個人沒有工作就不計劃還錢的這種想法是不現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