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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忘物侵佔罪沒證據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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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如果拾到他人的東西不歸還是要受到譴責的,但是不會受到刑事處罰,跟遺失物不同的是,拒不歸還遺忘物可能會構成侵佔罪,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並沒有證據證明,那麼,遺忘物侵佔罪沒證據應該怎麼辦?接下來小編就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遺忘物侵佔罪沒證據應該怎麼辦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遺忘物侵佔罪沒證據應該怎麼辦?

一、遺忘物侵佔罪沒證據應該怎麼辦?

侵佔遺忘物拒不歸還有可能構成侵佔罪,但是如果沒有證據加以證明的話,可能是沒辦法構成侵佔罪的,應該積極的尋找證人證言以及其他的證據。

二、淺議侵佔罪中遺忘物的認定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對遺忘物的理解,刑法理論界的爭議比較大。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對遺忘物的理解,刑法理論界的爭議比較大。我國《刑法》規定遺忘物是侵佔罪的犯罪物件之一,但究竟什麼是遺忘物?是否等同於遺失物?對此我國理論界有不同的說法,有等同說與區別說。前者認為此處的遺忘物即遺失物,並無根本區別;後者認為,遺忘物與遺失物是不同的概念,《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使用遺忘物的概念是立法者對犯罪物件的有意限定。本人贊同後者的說法。

我國在1997年通過的新刑法典增設了侵佔罪,侵佔罪(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本罪的犯罪物件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所謂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通過他人委託或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而為他人收藏、管理的財物,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於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如到飯店吃飯把錢包遺忘在餐椅上,去買衣服,把東西遺忘在試衣間裡,到別人家裡玩把東西遺忘在別人家家裡,乘坐計程車把東西遺忘在車裡等等。

我國《刑法》第270條第2款所稱之遺忘物,是指由於財產的所有人、佔有人的疏忽,或者遺忘而失去佔有、控制的物品。本人同意這種說法:遺忘物是由暫放物轉化而來的,原本是基於物主的意思而暫時放於某一特定的場所。只要不屬於暫放物或者不是放置於特定場所的丟失物,皆可歸於遺失物。本人認為,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後者是失主丟失的財物,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時間相對較長,一般也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撿者一般不知道也難以找到丟失之人。而遺忘物,則是剛剛、暫時遺忘之物,遺忘者對之失去的控制時間相對較短,一般會很快回想起來遺忘的時間與地點,回來尋找,而拾揀者一般也知道遺忘者是誰。遺忘物也不同於遺棄物,後者則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於自己的意志加以處分而拋棄的財物。所謂埋藏物,是指為隱藏而埋於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裡的錢財、埋在墳墓中的珠寶等。埋藏物不同於地下的文物,後者年代久遠,具有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一般應屬於國家所有。總之,無論是代為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所謂他人,在這裡僅指公民個人,不包括國家或單位。國家、單位之物基於委託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為人如果非法佔為己有,則應構成貪汙罪或者職務侵佔罪,他人遺忘的財物,財物的所有權雖然可能是國家或單位的,但遺忘行為僅是個人行為,其應對遺忘之物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從本質上講,仍屬於遺忘者個人之物。至於埋藏物,國家和單位一般不會為了隱藏而埋於地,因此,不會存在本罪意義上的埋藏物。至於這些財物的表現形式,則可多種多樣,既可以是動產,又可以是不動產;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無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違禁品、贓物等等。

首先必須明確的一點是,遺忘物不同於遺失物,遺忘物是構成侵佔罪的法定犯罪物件的,其次,沒有證據就定不了罪名,因此證據是十分重要的,應該積極的尋找證據。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