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放棄一切抗辯權利有法律實質意義嗎 | 其型別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71W)

在我國相關法律中,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權利。換句話說就是權利人在行使其請求權時,相應的義務人是享有拒絕其請求的權利的。在很多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放棄一切抗辯權利。那麼在實際中,如果放棄一切抗辯權利有法律實質意義嗎? 接下來,小編為您解答這一疑惑。

放棄一切抗辯權利有法律實質意義嗎,其型別有哪些?

一、放棄一切抗辯權利有法律實質意義嗎?

抗辯權是用來對抗他人的請求權的,如果不行使抗辯權,就無法對抗他人請求權,自然請求權會得到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認可。所以,放棄一切抗辯權是具有法律上的實質意義的。

二、抗辯權的型別

(一)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

而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於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

(二)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

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

一時抗辯權,又叫延緩抗辯權、延期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地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效力。

(三)抗辯權按其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生,可以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法定抗辯權指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對抗請求權的權利。而約定抗辯權則是指當事人之間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而約定的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依法律規定而產生,沒有任何疑問。值得研究的是,抗辯權是否可以依當事人之間約定而產生。

抗辯權是用來對抗他人的請求權的,如果權利人不行使抗辯權,就無法對抗他人的請求權,那麼,相應的請求權就會得到法院等相關部門的認可。因此,可以說放棄一切抗辯權是具有法律上的實質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