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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的借款人死亡怎麼辦

債務債權 閱讀(2.3W)

一、借條上的借款人死亡怎麼辦?

借條上的借款人死亡怎麼辦

借款人死亡,可以向其繼承人申請還錢。

1、借款人死亡,可以向繼承人主張債權,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清償債務,實際情況中,不一定能夠立即收回欠款,關健是落實債務人。

2、法院只會對向其申請債權的債主負責;不同債主之間先看借款合同的相當細節,是否有優先償還的條款。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二、有借條但是借款人不還錢怎麼辦

1、“函電”討債法

(1)是指債權人通過向債務人傳送催款索款的信函、電報、傳真,或通過電話等簡易方式,以達到追回債款和清結債務的目的。

(2)優點:經濟實用;免傷和氣,便於改善關係;作為應急手段,便於及時中斷時效;便於債權人收集和儲存證據。

(3)使用範圍:一直保持業務往來且關係較為密切的;債權債務關係明確且爭議不大或無爭議的;債權金額不大,且債務人有償還能力的;相距較遠,且交通不便,或債務人眾多,並相對分散;債權人意欲收集和儲存確權書證。

2、“會議”討債法

(1)優點:方便易行,有利於提高討債效率;便於全面瞭解債務人的情況和制訂相應的對策;便於債權人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或“攻堅戰”。

(2)適用範圍:債務人眾多,但在一定的區域又相對集中;債權債務關係明確,不易產生異議或發生爭執;債務總金額雖然不大,但眾多債務人的平均債務數額不大的案件

3、“公證”討債法

優點:強化債務人償債的責任意識;不經審判程式,即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作為債權人延誤時效的補救措施;

4、“代位取償”討債法

適用本法應注意:債權的轉移必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並不得牟利;要充分考慮兩個債權數額的大小;代位取償要考慮取償的可行性;

5、“律師協助”討債法

(1)律師的重要作用:敦促作用;參謀作用;骨幹作用;代理作用;助手作用;預防作用。

(2)律師的主要做法:清理帳目,分析成債原因;函件催討;行政干預;召集債務人會議;債權轉移;兩地律師協作調解;簽訂清欠協議書;請求工商、金融部門配合清帳;訴訟。

6、“兼併清欠”討債法

實施步驟:牽線搭橋,促成兼併;簽訂協議,保障債權;執行協議,實現債權。

7、“留置清償”討債法

優點:確保債務人實現債權;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留置權與抵押權相同。

對於在債務償還期限屆滿之前,借款人就已經死亡的情形,債權人是可以直接在死者的繼承者分割時,拿著借條提出債務的償還請求的,也可以選擇在債務到期之後再討債,但是此時由於債務人可能會多個,難免會發生債務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