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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遺失對賬單能當借條嗎

債務債權 閱讀(3.16W)

一、借條遺失對賬單能當借條嗎

借條遺失對賬單能當借條嗎

不能。借條是合同,但欠條和對賬單卻不是。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規定: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因此,一份借條就是一份合同,完整的借條往往載明瞭出借人與借款人身份資訊、借款金額、借款日期、借款利息、還款日期及借款用途及其他一些約定。而對賬單則只是基於雙方對於債權債務存在共同認識所形成的合意,只是一種結算憑證,在訴訟過程中仍要以其所依附的基礎法律關係為核心,而不能把這兩者等同於合同處理。第一種觀點認為,對賬單一般是對賬簿記錄稽核、對照形成的會計憑證,其作用僅僅是從客觀上保證賬簿記錄的真實性,而不代表當事人的意思。因此不能成為當事人之間的還款協議。故《對賬單》不能成為A公司與C廠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

二、使用對賬單代替借條的風險

對賬單在實務中有多種形式,如詢證函,催收單等,其一般是確認交易雙方之間結算款項的憑證,是訴訟中的關鍵證據。在簽訂對賬單時,應確保借方單位所蓋的是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而不是財務專用章,並讓法定代表人簽字。因為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大多是私刻的,未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備案,故訴訟中若借方認定財務專用章是假的,貸方很難拿出其他有力證據,最後導致對賬單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最終貸方需承擔不利的後果。同樣的,若是對賬單沒有法定代表人,而是公司員工簽字,訴訟中若借方提出簽字人員非本單位員工,而借方又確實未給該員工繳納社保,貸方也很難拿出有力證據證明簽字人為借方員工,則這張對賬單的簽字同樣沒有效力。

其次,對於超過訴訟時效後借款方在對賬單蓋章行為如何認定的問題,由於對賬單中表述不同,最高院對於安徽省高院及河北省高院的請示給出了兩種不同的批覆,其關鍵點在於是否有催收債權的意思表示,對賬單、欠款單、確認書、徵詢函本身只是對債務是否存在以及數額多少的確認,並不能理所當然地認為對賬單就是貸方向借方進行催收,也不能僅根據債務人主張上述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就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因此,在對賬單中,應明確載明“應付”、“催收”等相近含義的表述,避免日後的訴訟中因訴訟時效的問題而導致敗訴。

三、訴訟中只出示借條的風險

1.借錢時不要認為拿到一張借條就萬無一失了。根據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為實踐合同,借條在借款人收到錢之後才能生效。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時不僅要讓借款人出具借條,還應同時出具一張收據,以證明借款人確已收到該筆借款。尤其是以現金出借的,出借金額不大審理法院還能結合其他證據或陳述予以認可,但出借金額超過10萬(不同地區標準不同)卻沒有收據,現金支付也不會有銀行轉賬記錄,在無法提供其他有力證據的情況下,就有可能面對無法全額受償的風險。

2.借條的訴訟時效起算。借條中明確寫明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從期限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2年。借條中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的,訴訟時效從出借人初次提出還款之日起計算2年。

在訴訟實務中,各方認可的對賬單可以作為債務存在的證據使用,也就是說,即使沒有借條,也能證明債權債務雙方的權利義務。但是由於缺少了擔保、保證條款的展示,法院即使支援債權人也有可能無法完全支援債權人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