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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債務承擔的法律特徵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1.03W)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時,債務於債務承擔合同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該第三人成為債務人,原債務人則脫離合同關係,不再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為不要式行為,不以特定方式為必要。只要當事人就債務承擔達成合意,即可發生債務承擔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免責債務承擔的法律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