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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2.01W)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他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第五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利害關係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關於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適用條件,只有同時符合以下六個條件,才可以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這是對第三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前提。但這裡的“不能清償債務”並不等同於破產還債程式中的不能清償。而是指被執行人由於某種原因暫時缺乏償還能力,或者暫時只能具有部分償還能力,而不能理解為呈連續狀態的缺乏清償能力。

2、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這是對第三人採取強制措施的關鍵,即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是到期的,第三人對該項債務依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有向被執行人清償的義務。不到期的債權,人民法院不能執行。債權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對到期部分予以執行。

3、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有人認為,執行人員在執行工作中發現被執行人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不必一定通過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才能執行,而可直接予以執行。

4、人民法院對第三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前,應當首先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附生效法律文書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5、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沒有異議。有人認為,如果第三人對到期債務存有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對該異議予以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對於異議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向其下達“駁回第三人異議通知書”,下達該通知書後,即可強制執行;對於異議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不能執行;對於雙方沒有結算的,要限期予以結算;對雙方爭議較大無法進行結算的,可責令被執行人提起訴訟或經有關部門處理。

6、該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則可對未履行部分強制執行。